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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西疫情动态

  来源: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惩治在交通

  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告

  为依法惩治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现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交通管理的安全有序,保障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车辆、船舶等)运输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的;

  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营运车辆、船舶等)运输疑似新冠肺炎患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的;

  四、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无法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的;

  五、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船舶擅自前往外地接送或与外地交通工具接驳转运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六、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擅自前往重点疫区接送人员的;

  七、我市车辆(含在南昌通行的外地号牌车辆)擅自与外地车辆接驳转运重点疫区人员的;

  八、营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运输的。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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