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江西头条客户端综合南昌东湖区发布、九江发布
东新冠指发〔2020〕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营业性场所
开业和防控要求的通知
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15号令》和《关于落实省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5号令的通知》(洪新冠指市发﹝2020﹞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生活需求,决定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外,其他实行流动性管控的区域,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要安全有序推动临街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杂货店、五金店、理发店等开业。暂时禁止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网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和小餐饮店开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各经营户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要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开业前的准备和备案工作,以及开业后的工作落实和监管职责。
(一)落实经营户主体责任
各营业性场所经营户对复工开业的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经营户(法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对照防控标准,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明确行业监管责任
1。区商务局: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商超和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开业疫情防控条件予以备案把关,在经营户备案过程中予以行业指导和服务,尽快帮助经营户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根据职责范围,制定本行业的指导督导标准,对本行业范围内开业经营户的防控工作予以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按防控标准运营。
2。区市监局:要加强属于“六小”行业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杂货店、五金店、理发店等开业疫情防控条件的备案把关,在经营户备案过程中予以行业指导和服务,尽快帮助经营户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根据职责范围,制定本行业的指导督导标准,对本行业范围内开业经营户的防控工作予以监管,确保规范有序按防控标准运营。
3。区城管局:要督促各镇(街道、管理处)按要求及时清理垃圾。
4。区卫健委:要指导店铺按标准开展好消毒工作。
(三)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镇(街道、管理处)对本辖区内各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和疫情防控工作负属地责任。加大对辖区内各营业性场所经营户的宣传和服务力度,让各经营户熟知开业备案流程,并进行开业前期备案条件的把关和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帮助各经营户尽快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完成后,负责下发《复工开业备案通知》(见附件7)。同时,将本辖区内所有经营户的复工开业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开业条件
拟开业的营业性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安全经营主体责任,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杂货店、五金店、理发店等经营户,开业前需按东湖区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工作流程要求向东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严禁随意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开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以法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建立管理体系,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职责;
2。制定经营场所内部的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附件4);
3。需进店购物的必须配备测温枪,不进店可购物的小店铺小场所,要在门口设置门岗,避免消费者入场购物,确保在露天环境下,采取即买即走的传统方式经营;要建立体温记录本(附件8),并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配备不少于1周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建立库存、使用台账、消杀记录本(见附件9、10);
4.10人以上的营业性场所要设置好临时隔离观察区;
5。对自身返岗员工建立花名册,进行全面排查到位;
①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有流行病学史纳入医学观察的人员暂不返岗;湖北等省外重点疫区员工暂不返岗;
②对近14天有重点地区旅居史或接触史的返岗员工要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隔离观察结束日各项体征正常的,方可上岗;
③对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员工,必须及时与属地镇(街、处)联系,组织预检分诊,视情况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6。签订好本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承诺书(见附件5);
7。本经营单位的每位返岗员工均要填写好个人健康承诺表。(见附件6)。
完成以上工作条件,可扫描附件1(东湖区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工作流程一览图)上的二维码,下载有关材料模板。
三、明确防控要求
(一)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杂货店、五金店开业后必须符合以下防控要求。
(1)店铺要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短信验证个人手机轨迹,切实掌握本店员工流动情况,新冠肺炎所涉及的四类重点人员不得上岗。对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员工,必须及时与属地基层医疗机构联系进行预检分诊,视情况转运至定点医疗结构就诊。
(2)经营场所每天至少消毒1次,保持干净整洁。
(3)店铺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4)营业期间进入店内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出示电子通行证和个人轨迹信息证明。
(5)严禁人员聚集购买,各店铺要采取合理方式杜绝人员聚集,做好人员疏导。
(6)上述店铺中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中经营蔬菜、肉类、生鲜、水产品等品种的,必须按照超市开业要求实行测温进入。鼓励有条件的店铺实行人员测温进入。
(7)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理发店开业后必须符合以下防控要求:
(1)店铺要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短信验证个人手机轨迹,切实掌握本店员工流动情况,新冠肺炎所涉及的四类重点人员不得上岗。对有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症状的员工,必须及时与属地基层医疗机构联系进行预检分诊,视情况转运至定点医疗结构就诊。
(2)经营场所每天至少消毒2次,保持干净整洁;理发器具须做到一用一消毒。
(3)营业人员必须按照防控要求每日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4)入店理发的顾客必须测温,出示电子通行证和个人轨迹信息证明。
(5)如果顾客较多,原则上不得等候,店铺应采取劝告等方式鼓励顾客错峰进入,做好人员疏导。
(6)符合理发店卫生管理要求。
(7)保持店内通风。
四、明确备案程序
1。经营户完善好上述疫情防控有关条件后,提前1日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材料﹝附件2、3、4、5均需经营户(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手印)﹞统一以PDF格式的电子稿件发至邮箱:ncdhqswj@163.com。备案时间为9:00-17:00之间,逾期以第二天作为备案时间(备案流程详见附件1)。
联系人:
区商务局:温云霞,联系电话:0791-87838398,手机:13576133311;
区市监局:周正光,联系电话:0791-87838727,手机:13870926272;
区城管局:江海波,联系电话:0791-86652221,手机:18870086490;
区卫健委:曹永忠,联系电话:0791-87838913,手机:13870841290;
各镇(街道、管理处)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1)。
2。经营户的准备工作和材料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分别按职责把关后,属于完备的,需在24小时之内完成备案,并由属地镇(街道、管理处)立即反馈、通知经营户复工开业。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的经营户,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要第一时间反馈给经营户,并指导帮助其整改完善,直到符合条件为止,当备案条件符合后,要在条件符合后的24小时之内完成备案,并由属地镇(街道、管理处)立即反馈、通知经营户复工开业。
五、强化开业后的监督管理
1。建立完善挂点监管机制。各镇(街道、管理处)在备案完成后,要安排专门网格员立即下发、张贴《复工开业备案通知》,并做到主动与经营单位进行对接和服务,并对照《东湖区各类行业经营户疫情防控标准核查表》(见附件12、13),每日实地检查和指导挂点经营户疫情防控工作;网格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户的疫情防控突出问题(附现场照片)和收集的经营户有关诉求,要及时报送至区市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卫健等部门也要明确专人,加强平时对经营户的专业和行业指导服务,对经营户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行业督导,并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2。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机制。各镇(街道、管理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东湖区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东新冠指发﹝2020﹞4号)要求,压紧压实管控责任,确保复工开业后的各经营户主体能按要求落实好防控措施。同时,各镇(街道、管理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不落实防疫措施和安全生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或故意瞒报、漏报相关情况,存在防控隐患的营业性场所,应及时向区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部报告,启动联防联控机制,责令停业,并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1。东湖区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工作流程一览图;
2。东湖区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备案表;
3。营业性场所拟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4。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疫情防控预案;
5。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承诺书;
6。营业性场所员工个人健康承诺表;
7。复工开业备案通知 (中大型经营场所、小店面商铺);
8。体温测量登记表;
9。消毒记录表;
10。防疫用品储备情况表;
11。 各镇(街道、管理处)负责接收备案联系人一览表;
12。《东湖区各类行业经营户疫情防控标准核查表》(适用于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杂货店、五金店);
13。《东湖区各类行业经营户疫情防控标准核查表》(适用于理发店)。
2020年2月25日
下拉查看详情:
九江也迅速制定措施,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
实施“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服务模式
1。业务网上办。疫情期间,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方便企业的业务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业务,登录“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办理。市场主体年报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办理。对于市本级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业务,企业可以将纸质材料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结果将免费邮寄给企业。
2。缺项承诺办。疫情防控期间,在行政审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外,对确需现场检查、现场确认的,可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告知承诺、远程视频评审等方式申报,疫情结束后再行补充,不因疫情而耽误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保障行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
3。强化食品经营审批。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新办、变更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对低风险食品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让老百姓餐桌更有保障。
4。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对生产医用口罩、隔离衣、防护眼镜、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科学指导、限时办结,对于审批权限在省局的,主动与省局有关处室进行对接协调。针对疫情期间申请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省药监局已下放至设区市局备案),对备案工作实行即报即备,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以确保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的安全。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提供抽检机构名单,协助快速送检。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在保质量的同时保数量。
5。加大专利运用力度。对复工复产企业和疫情防治相关的专利申请,优先推荐列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并加大补助、奖励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对复工复产企业未按规定申领专利财政资助资金的,延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对在疫情期间加紧生产防护物资,以及快速复工复产的创新主体,在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安排市级专利专项资金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需求调查,引导金融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专项金融产品和便捷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
6。依规做好物资保障。支持重要医药物资实行集中采购、统一供应,尽力满足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需求。采取“边检查、边通关”或“先通关、后抽检”方式,保障检验合格的防疫物资第一时间输送到疫情防控“前线”。牵头做好城区市民“线上预约+药店领取、送货上门”方式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缓解群众需求,增强群众信心。
加大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力度
7。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延续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60天止。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协助相关企业(组织)与认证机构协调延缓办理,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为防疫产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的,因疫情无法及时换证,对已提交申请的,不作为无证行为进行查处。复工复产企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的,适当进行延期检定。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等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重新申请换证。顺延期间各企业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持续符合许可、认证等状态。
8。加快标准转换应用。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强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9。保障集中供餐服务。加强复工复产企业集中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食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督促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有序开放。
加强市场监管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10。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督促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执法,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七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1。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严格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宣传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停止野生动物交易,禁止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12。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动向,及时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积极参与“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
13。审慎信用联合惩戒。对抗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经企业主动纠正、消除影响后,缩短公示期限,减轻或免除信用惩戒。同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失信企业,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严管理,即时公示。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