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是第33个世界禁毒日

  江西高院发布8件

  2019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

  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13日,被告人黄华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0月26日,黄华委托同在赣江监狱服过刑的周春明打听吉安市新干县冰毒卖家。周春明受托后,便与同在吉安监狱服过刑的孙保军联系此事。2017年10月30日上午,黄华携带大量现金驾车搭载周春明,前往新干县孙保军处购买冰毒。孙保军接过装有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后,联系其上线徐伟(另案处理)送来一个装有冰毒的灰白色纸袋,周春明接过灰白色纸袋后将冰毒放到黄华的小轿车副驾驶位,随后和黄华轮流驾车携带冰毒返回吉安市吉水县。当晚19时许,黄华离开周春明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华随身挎包内缴获一包冰毒,从小轿车副驾驶位处缴获一包冰毒。经称量,两包冰毒净重分别为993.89克、1001.82克。黄华归案后,民警在黄华租住的房间内搜出冰毒36.43克、麻古554.05克。

  另查明,黄华还在2015年3月26日贩卖500克冰毒给李美娇(另案处理)。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黄华贩卖、运输冰毒2532.14克、麻古554.50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春明贩卖、运输冰毒1995.71克,数量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春明限制减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黄华已于2020年6月11日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因贩卖毒品被通缉,之后仍继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对罪犯黄华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了江西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坚强决心。

  案例二

  张宪和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虽零口供,但法院综合其他证据

  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同案人郑岗、刘杏生(二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商议,约定前往武汉向张宪和购买毒品。三人见面后,刘杏生、郑岗向张宪和购买毒品海洛因150克,冰毒500克,麻果1000粒。2018年8月11日晚上,刘杏生、郑岗携带向张宪和购买的毒品返回景德镇。次日凌晨2时许,郑岗与刘杏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搜得海洛因1包净重148.93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净重494.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6包净重计93.41克。2019年7月,张宪和在武汉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宪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宪和提出上诉。2020年4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宪和贩卖毒品未被当场抓获,其贩卖毒品到被抓获有近一年的时间。张宪和心存侥幸,认为时过境迁,通过精心编造谎言,拒不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江西高院、景德镇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宪和对接受刘杏生网络转账、多次出入酒店、多次通话、聊天用语隐晦等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供述前后矛盾。在案的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遂依法判处。

  案例三

  张川江等人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跨省线上向多人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川江在江西省黎川县城经营一家手机店,因吸食毒品认识了贩卖毒品的上家被告人胡毅和黄正红(外号“李姐”,未到案),经常向其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及朋友吸食,并向被告人朱波贩卖毒品,被告人朱波又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尹英桃,尹英桃则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四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由购买者先通过手机微信向毒品贩卖者支付毒资,毒品贩卖者收到毒资后在微信上告知毒品藏匿的地点或是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购买者交付毒品,形成了一条比较稳定的毒品贩卖链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被告人胡毅二次向被告人张川江贩卖甲基苯丙胺,胡毅通过微信收取张川江650元毒资后,在重庆市大石坝元佳广场通过快递的方式分两次给张川江邮寄了2包冰毒、3颗麻古共约1.03克。

  2.2019年1月至3月,吸毒人员张某、冯某、赖某、被告人张川江多次向被告人朱波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4.14克;被告人朱波向被告人尹英桃等多人贩卖从张川江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共约3.94克;被告人尹英桃向他人贩卖从朱波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约0.6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川江、朱波、胡毅、尹英桃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川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川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波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毅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尹英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各类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线下毒品交易逐渐减少,但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及贩卖毒品的暴利影响,加之网络技术的发达、线上支付使得毒品交易的隐蔽性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毒贩利用QQ、微信、论坛等信息网络进行联络、交易,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且涉案毒品数量在5克以下的零包线上贩卖毒品案件迅速增长,隐蔽性更强,打击、监管难度更大,对禁毒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挑战新要求。零包销售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巨大。因此,严厉打击线上销售毒品犯罪,是新形势下开展禁毒斗争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每次零包销售毒品的数量在1至2克左右,但贩卖次数频繁,向多人销售,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线上毒品交易链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四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也警醒了社会上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线上销售毒品的行为一样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案例四

  被告人傅强放火案

  ——滥用毒品致精神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丧失

  但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傅强在其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北二路28栋1单元601室,将其之前购买的6个煤气罐存放于家中客厅并打开了一点阀门让煤气泄露,后关门离开。18时许,傅强回到家中,用打火机点火引发爆炸及火灾,傅强本人被烧伤。同年12月1日,被告人傅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傅强曾于2017年2月1日因精神异常在江西省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自述于2006年开始吸食海洛因、冰毒、麻古等多种精神活性物质,2013年坐牢期间出现精神异常,2014年出狱后又开始服食麻、冰毒等,2014年6月至江西省精神病医院门诊就诊,期间断续服药,家人反映其仍旧在吸食毒品,其自述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17年1月30日。2017年3月6日出院,诊断为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

  经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傅强作案时患有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存在言语性幻听、被害妄想、被控制体验等精神病性症状,作案时受精神症状支配,辨认能力丧失。

  裁判结果

  本案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傅强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傅强作案时患有多种药物和精神活性物质精神和行为障碍,虽无证据证明其在放火前吸食了毒品,但其系因常年吸食毒品导致的精神障碍,而吸毒系刑法理论上的原因自由行为,即自陷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傅强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甲基苯丙胺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毒性强烈,吸食后会出现幻觉、极度兴奋、抑郁等精神病症状,从而导致行为失控,诱发犯罪;长期滥用则可能损伤大脑神经细胞和中枢神经系统,使大脑发生永久、不可逆的损伤,导致精神障碍,失去自控能力引发犯罪。本案被告人长期吸食毒品,且经治疗后又复吸,虽无证据证明其放火前吸食了毒品,但其精神障碍系常年吸毒所致,而吸毒是原因自由行为,其在丧失辨认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放火犯罪,理应受到法律惩处。

  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放火、驾车冲撞等恶性案件,吸毒人员肇事肇祸高发、频发,因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逐渐上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惩滥用毒品致精神障碍引发的犯罪,警示吸毒者任何时候都不应心存幻想,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五

  蔡建东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被告人蔡建东、傅德文与同案人黄加龙(在逃)预谋从福建到江西非法生产麻黄碱牟利。后三人与田善洪到江西省上栗县金山镇思萍山庄查看场地,并与山庄经营者吴思平(另案处理)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租用山庄。2017年9月,田善洪邀集杨兴宇,并要杨兴宇联系做事的人员。杨兴宇联系了叶辛等人到思萍山庄。黄加龙、蔡建东负责全部资金,并负责购买、运输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统筹管理生产及销售麻黄碱,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生产第一道至第五道工序。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的人,以每天使用一吨主料溴代苯丙酮为基数,第一次非法生产共计9天,非法生产麻黄碱成品500千克,每人获得非法利益4.5万元。蔡建东将麻黄碱销往四川成都后,除李志军外的其他被告人均以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不等,作入股资金参与第二次非法生产。

  2018年1月23日,第一次非法生产的所有人再次来到思萍山庄,其中张亮邀集到了张勇。1月25日主料溴代苯丙酮被送到思萍山庄后,各被告人开始生产,中途由于产量问题停产一天。2月1日废水池水满,需将废水抽到山上,因水泵坏了,蔡建东等人让吴思平在当天傍晚购得新水泵一台,并让吴思平帮忙进行了安装。2月2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思萍山庄生产现场将各被告人抓获,在现场查获含麻黄素的液体6724.84千克,含有麻黄素的泥状物2045千克(根据含量鉴定,泥状物中麻黄素含量为613.1122千克),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液体3914.8千克,以及原材料甲苯11256千克、盐酸9623.6千克、溴代苯丙酮2494千克。

  另查明,各被告人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排放在思萍山庄土壤中的废水超过一百吨,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检字2018-094检测报告检测出思萍山庄土壤的甲苯、二氯甲烷含量和指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规定限制允许范围,结论为水样具有甲苯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该废水为危险废物。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国南环司法鉴定所〔2018〕环评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上栗县思萍山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人民币1509万元、应急处置费用约人民币26万元、事务性费用约人民币165万元,损害费用合计人民币1676.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蔡建东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善洪等人十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至三万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过程中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本案各被告人两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均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排放的废水超过了一百吨,且造成了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676.6万元,属于污染环境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毒品源头犯罪,加大对生产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决心。

  案例六

  蔡聪容留他人吸毒案

  ——公职人员涉毒,影响恶劣

  基本案情

  蔡聪原系大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人员。2018年11月18日凌晨,蔡聪和李阳佳等人在赣州市区吃完夜宵后,由刘如锦驾驶蔡聪所有的赣B3625J汽车搭载蔡聪、赖余辉、李阳佳、李泽余等人回家。途中,李阳佳拿出“K粉”,蔡聪、赖余辉、李阳佳、李泽余四人在车上轮流吸食了“K粉”。2018年11月20日蔡聪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定蔡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蔡聪接到判决书后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职人员涉毒犯罪案件,蔡聪原本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应遵纪守法,但其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容留他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让自己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还给家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通过此案,可以让人们了解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同时也能告诫人们不要去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

  案例七

  钟小龙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案

  ——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钟小龙与卢东平(已判刑)、赖某辉(未成年人)等人共同前往于都县工业园大新居宾馆,卢东平以自己的身份证开8813房间。随后被告人钟小龙联系郭卫红至该房内,并利用宾馆的塑料矿泉水瓶子及随身携带的材料制作了吸毒工具,取出冰毒提出吸食。因赖某辉没有吸食冰毒的意愿,钟小龙通过言语引诱、教唆赖某辉吸食冰毒。赖某辉便在被告人钟小龙、卢东平、郭卫红吸食冰毒后,将剩余的冰毒吸食完毕。次日6时许,钟小龙把汤达华带至该房间,再次拿出原先制作好的吸毒工具,第二次与卢东平、郭卫红、汤达华、赖某辉等人共同吸食冰毒。经检测,1月29日,卢东平、赖某辉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1月30日,郭卫红、汤达华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并另查明,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钟小龙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修禄,经查实,陈修禄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钟小龙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新鲜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旦沾染毒品,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着重保护的特殊群体,也是“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重点防护对象。人民法院注重严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犯罪,特别是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更是从重处罚。

  案例八

  小阮贩卖毒品案

  ——畸形的亲情,让孩子成为毒品犯罪的帮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下旬,阮新华(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其侄子即被告人小阮,让其接收阮新华从云南邮寄至修水的毒品包裹后,用20个手掌大的袋子对毒品进行分装,再将之藏于偏僻处以让阮新华的下线(买家)前来取走,并承诺支付给小阮3000元好处费。2019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小阮根据阮新华的指示先后来到修水县城领秀阳光小区“洗车王国”洗车店、“红土地”旁边文具店准备接收毒品包裹,并到附近的“腾远商行”准备购买用于毒品称重、分装的电子秤和自带封口的袋子,但因该店无货而未买到,遂从店内随手拿走三个较大的黑色塑料袋。后阮新华嫌被告人小阮不够老练,临时决定改由吴江(另案处理)前去修水县邮政局取毒品包裹,同时让小阮前往良塘新区“新都宾馆”附近监视毒品下线吴江、周霞珍等人的交易活动情况。被告人小阮收到阮新华通过微信发来吴江、周霞珍的照片及40元交通费后,便乘坐出租车至“新都宾馆”对进出人员进行了观察、拍摄,并将拍摄的视频和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阮新华。尔后,公安民警将小阮、吴江、周霞珍等毒品交易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吴江前去接收的包裹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6包,经称重,该6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1992.19克。经鉴定,该6包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官在办案中了解到,小阮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平时很少联系。小阮初中毕业后在KTV上班,平时没有什么朋友,所以觉得亲情非常珍贵,在明知自己叔叔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出于亲情的考虑帮其贩卖毒品,从而走上犯罪之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小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小阮由于自我防范意识较弱,法律观念不强,家庭关爱的缺失,对于亲情的过度依赖,最终沦为毒品犯罪的帮手。其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时刻关注孩子的成长,多给予关爱,加强家庭教育,让其健康成长,以免误入歧途。考虑到小阮的特殊家庭环境,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少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对小阮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