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强揽工程、非法采矿

  通过高利放贷,非法拘禁等手段

  实施犯罪几十起,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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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29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分别一审宣判一起涉黑案。

  7月29日,全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对邱某安、龙某地等3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龙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7万元;对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等刑罚。

  该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断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在章贡区水南镇高楼村及周边范围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邱某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参与者众多,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地下“六合彩”赌博、建造违建房骗取政府拆迁款、强揽建设工程、经营涉黄场所和民间放贷公司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法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获利总额达2000余万元;为达到把持基层政权,称霸一方的目的,该组织及其成员多次在公共场合使用凶器作案,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60多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院认为,邱某安等人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层级分工明确,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邱某安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地、邱某燕等8人系积极参加者;邱某疆、邱某飞等22人系一般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月28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友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宣判。

  组织、领导者刘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万元,罚金人民币575万元。其他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判处十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95万元至10万元不等。另有18名被告人依法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并处相应罚金。

  该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纠集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实施高利放贷、非法采矿。为壮大声威,维护组织利益,刘某友、陈某光安排陈某才、钟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刘某友、陈某光为组织、领导者,温某洲、陈某才、钟某等3 人为骨干成员,钟某辉、王某海等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青龙砖厂办事处为据点,利用组织的势力大肆高利放贷,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获利245.9913万元,共实施组织犯罪30余起,致多名群众受伤、多名群众财物受损,国家矿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给寻乌县城及周边乡镇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部分被告人还在组织意志之外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友、陈某光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

  该院综合考虑1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余1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