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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新闻客户端讯(江西日报记者杨静 通讯员卢巧萍)8月14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是自今年4月1日我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来,南昌地区首例按照新标准审理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5月10日21时许,邓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南行驶,在行至人行横道线中段附近停留约十秒,后继续向西南方向行驶,与由北向南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后经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当事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当事人邓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双方的过错作用相当。

  由于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 6月29日,死者邓某父亲到南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375.71元。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原告获赔52.7万。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本案承办法官朱国亮介绍,一直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样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差距可达两倍多。4月1日,全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后,既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也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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