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召开

  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解读

  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介绍我市当前环境质量

  今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稳定和提升,总体呈改善趋势。一是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截至8月10日,我市PM2.5年均浓度29.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1%,在中部六省会排名第一;PM10年均浓度51.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3%,在中部六省会排名第三;空气质量优良率93.7%,同比持平,在中部六省会城市排名第一。二是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1-7月,我市9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88。89%,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鄱阳湖南昌湖区总磷浓度0.065mg/L,同比改善8.5%;省控15个断面和县界1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100%;全市37个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率94.6%,同比改善  8.1 %;12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

  这24种情形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

  近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24种情形,本规定适合全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和产排污单位,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1、明确18种免予处罚情形

  《工作规定》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并明确了18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其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等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一是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二是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三是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四是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的(不含危险废物申报登记),首次发现并能够及时申报登记,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六是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小于等于0.1倍的,或5≤PH <6或者9<PH≤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九是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且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是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十一是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十二是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十三是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实际产生量不足0.5吨,首次发现,当日完成整改且未污染环境的;

  十四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十五是“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或停产整改的;

  十六是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

  十七是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

  十八是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明确6种减轻处罚情形

  《工作规定》规定当事人有6种情形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减轻的幅度,即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一是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大于0.1倍,但均小于等于0.3倍,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 /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产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生产设施无法实现停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3、明确依法依规严格办案程序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免除或减轻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提出意见,严格按照《南昌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理。本规定与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我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同时执行。因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同时明确本规定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规定。

  来源:南昌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