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圣环保有限公司在炉温低于850℃时向焚烧炉投入垃圾,并将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为“烘炉”;在炉温高于850℃且焚烧垃圾时,将本应标记“启炉”的时段标记为“烘炉”。景德镇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来源:生态环境部、景德镇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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