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应聘入职江西省某公司担任出纳,负责保管公司账户、转账付款、财务收支等工作。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从其保管的公司账户转出人民币4211500元,用于网络投资, 期间邓某某陆续转回公司账户人民币631500元,至今未归还人民币3580000元,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邓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阶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南昌东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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