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信丰县西牛镇原党委书记眭拥军受贿案,一审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眭拥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61.969万元及轿车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至2020年,眭拥军在任信丰县铁石口镇党委书记、西牛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建、土地交易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和非法收受吴某某等7人人民币261.969万元和小轿车一台,索取和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人民共计284.77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眭拥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4.779万元,数额巨大,并为请托人牟取了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眭拥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眭拥军及其亲属在调查阶段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眭拥军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眭拥军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希望广大公职人员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遵纪守法。该案目前已生效。

  来源:信丰检察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