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省财政将对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给予15%-50%配比奖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省属高校拓宽资金来源,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促进全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办法》明确

  高校是指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社会捐赠收入是指省属高校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收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实际到账的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配比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对省属高校获得的符合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

  《办法》规定

  每所省属高校当年申报捐赠收入10万元(含)以下,不予财政配比奖补;10-1000万元(含)按1:0.5配比;1000-5000万元(含)按1:0.25配比;5000万元以上的按1:0.15配比。每所省属高校年度配比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配比资金主要用于优势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活动、师资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等内涵发展。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以及对外投资等支出。

  《办法》要求

  省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申报本年度接受合格捐赠收入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统筹兼顾、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配比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要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配比资金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江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