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国家级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认领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依法赋予开发区更多审批权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赋予国家级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认领指导目录并予以公布。
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国家级开发区认领赋权事项并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在报省政府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赋权相关手续,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国家级开发区要依法承担认领事项的审批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要进一步提高承接能力、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园区事、园区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和赣江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赋予国家级开发区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认领指导目录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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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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