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2015年3月23日新华网)

  早在2010年5月,中国、国办就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报告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时至今日,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集中填报已基本完成,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让各级领导干部,身上多了“阳光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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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工作历来是敏感而又神秘的,造成这种情况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党的十八大后,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仅干部选拔程序更加公开规范,监督也更加广泛有力,这些改变与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像一个“紧箍咒”,对有推荐权的部门党组织和“一把手”来说,如果审核干部填报的个人事项时“走马观花”,或者对发现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那么在“凡提必查”的大背景下,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干部个人而言,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瞒报的,最严重的将承担“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的后果,这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通过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实行,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中国化标签,不是为了特立独行,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因为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我们应该看到,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一个框架性的制度,在完备性周密性上还有欠缺,比如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等等。但毫无疑问,这项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随着各种配套制度的完成,形成完备的体系后,必将让干部身上的“阳光味儿”更加温馨,必将让普通民众对干部的“信任指数”大大提升。(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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