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2月2日电(记者袁慧晶)记者从江西省工商局获悉,在日前施行的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药品被明确排除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
“药品属于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范畴。”江西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处长闵辉介绍,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177条“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目前医院、药店出售的药物都是按照这一制度执行。二是没有质量原因的药品被退回后,普通网络经营者很难辨别其是否是“原装货”,如果再次售出产生质量问题,责任较难明晰。
除了明确药品不属于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外,江西同时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范畴,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但是消费者在进行完好商品退货时,如获得奖品、赠品的也应当一并返还所获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