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范围?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土地、房屋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不动产权利,要依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从2014年起算,设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简言之,我省就是向设区市不动产登记局和县(市)不动产登记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有证书遗失、损坏,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报刊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是否会给百姓带来不便?
方便企业和群众,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有关书表卡册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要,搞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施行前后,要求申请人提交登记必备材料目录内容的衔接,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因此,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而且,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后,企业和群众等权利人不用再为此跑几个部门,方便企业和群众是显而易见的。
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有“一变”“三不变”,“一变”是指权属证书“变脸”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后,市民能感受到的最直观的变化就是拿到手的产权证书变了。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将统一使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同时,与传统的房产证相比,《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二维码防伪标识,并添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保护不动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变是指办理流程不变。实施不动产登记后,虽然市民拿到手的证书变了,但是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依然为权利人提出申请、到指定经办机构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和内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登记并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办件费用不变。不动产登记并不会加重老百姓的负担,目前办理不动产证价格仍然与原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书费用一样,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
老证书有效性不变。虽然不动产登记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但值得注意的是,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证照会与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完整有效衔接。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市民手里的“老房本”依然长期有效。
按照国土部规定的“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元月1日之前颁发的土地证、房产证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不变动,证书也就不需要更换。只要不动产权利不发生变动,市民就无需更换新的证书。只有在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时,原有的证书才会逐渐被《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替代。
此外,南昌市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刚刚开始运行,系统还不太稳定,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房产和土地信息还没有落宗、挂接,而工作人员也在业务熟悉过程中,为防止办事大厅的拥堵,不动产登记大厅目前暂时还不受理产权未发生变化、单纯想把旧证换成新证的业务。所以建议没发生房产过户交易的、不着急办理的居民千万不要扎堆赶趟。
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做到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不动产登记从分散走向统一有一个过程,《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全面实施也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暂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包括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及相应的登记簿继续有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会影响群众手中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会强制更换新的证书。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根据自愿原则,大家也可自行到登记窗口申请将旧证换成新证。但是已经开始发放新版不动产证书的地方,不再发放原各类证书。
在哪种情形下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记者 陈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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