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3月1日起施行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
预告登记效力
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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