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九医保字〔2021〕4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

  01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扩大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02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逐步实现可以用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医用耗材和消毒用品(卫消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03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来源:九江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