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被认定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假释后因一直不服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而提出申诉。2013年7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男子无罪。而在此期间,该男子的实际被羁押天数达2678天。随后,该男子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近日,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被认定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假释后提出申诉改判为无罪
  1998年7月2日,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1999年6月22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某某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宜春中院受理后于1999年8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1999年12月30日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某某不服再次向宜春中院提出上诉,宜春中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在江西省某监狱服刑,并于2005年11月9日被假释。但李某某一直不服宜春中院于200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向宜春中院提出申诉,2008年4月21日宜春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李某某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诉,江西高院于2009年7月7日指令宜春中院再审,宜春中院再审裁定维持原生效判决,李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江西高院申诉,江西高院提审后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裁定,改判李某某无罪。
以改判无罪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实际被羁押天数达2678天
  2013年8月6日,李某某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宜春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宜春中院支付侵犯其人身自由赔偿金49015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赔偿一辆摩托车、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爱立信手机、一部摩托罗拉BP机等财产损失45800元、返还假释金3000元。
  另查,李某某2011年9月16日与其配偶离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江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宜春中院向李某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89974.45元;驳回李某某关于财产损失等48800元的国家赔偿申请;由宜春中院向李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