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贪小便宜,一女子一个月三次在超市内偷肉,终被发现。日前,青山湖区检察院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等因素,依法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祝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据了解,2014年10月,现年51岁的祝某先后三次在青山湖区某超市购物时未对其所拿的肉类付款,而是采取直接把肉类放进其带的编织袋中或放在存包柜子里的方式,待其要走时再一并带走。后在祝某第三次盗窃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在其将盗窃的猪肉和猪肝带出超市时,被超市老板拦住。经鉴定,祝某所盗的猪肉、牛肉和猪肝总价值不足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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