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陈述:“对不起乘客 愧对孩子”

  当天早晨7点,他从燕郊福城五期坐上814路公交车,随身带着买好的食用油、酒精,油是放在一个双肩背包中,酒精随身装在兜里,当时坐在了车中间靠前的司机后边的位置。

  陈某说,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想去大兴法院太费劲了,拿着这些东西也坐不上地铁,想到家里的事,就不想活了,想着跟这了了得了,然后先把背包里的油给弄倒了,包里有点衣服,油把衣服弄湿了,又拿出随身酒精弄湿了,然后用打火机把卫生纸点着了往衣服上一扔,火就起来了。点着后,坐在旁边的一个女乘客就大叫着火了。

  陈某说,事发当天,他带着食用油、酒精、衣服等物品上车,本来准备去红星法庭,“判决后我想继续上诉,但是管法官要证据,法官不给,我就想带着这些东西去红星法庭,我想住在那里,我想把油泼在身上吓唬法官。”陈某说,在车上坐了一段时间,他突然就不想活了,所以在车上就点着了火。

  “我在包里点着的火,我下车时车上还有3个人,我下去想撞墙,尽全力撞了3次都没死,后来就被抓了。”陈某说当天车上人很多,点完火意识到事情大了,用手拍包,想把火弄灭,但是没有弄灭。

  “我现在很后悔。现在的生活跟之前全反了,以前孩子不愿意理我,但是出事后,赔偿了28万元损失,我借的钱,都是孩子给我还上了。孩子还给我送衣服,给我请律师,我对不起孩子,现在为了孩子我也要好好活着。我很后悔,我有抑郁症。”陈某说。

  在最后陈述阶段,陈某说,他因为自己的事这样干,对不起乘客,对不起孩子,“我对孩子有愧,我希望法庭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有抑郁症,到了看守所后,我一天都没有断药。我愿意赔偿被害人,赔了28万元都是孩子给的钱。希望法官能够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提出建议的量刑意见在4到6年之间。

  该案未当庭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文/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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