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律师表示,综合历次判决书,控方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凶器、指纹等直接物证,对案发现场发现的数枚28cm长的血脚却表述模糊,未能直接证明系刘样贵所留。

  根据刘样贵的有罪供述,作案当夜,他先用一根木棍将刘长文家的电闸断开,然后从刘长文隔壁一座空房子的二楼阳台翻入刘长文家二楼阳台,扒开窗户进入,摸索着墙壁下到一楼,左手拉开刘长文卧室的纱窗门,进门后踢到地上的一个纸箱,刘长文被惊醒后拉住了他的裤子,情急之中他用带着的柴刀砍了刘长文,之后逃走。

  刘样贵现在的申诉代理律师吴鹏彬认为,有罪供述交待的整个作案过程中,本应有大量痕迹和物证,比如指纹、木棍和纸箱,但这些在判决书所列证据中均未提及。

  对于凶器柴刀,刘样贵供述称案发后将刀扔在了路边,为寻找柴刀,警方还张贴了寻物启事奖励1000元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

  在与省高院法官的谈话记录中,办案人员刘进祥称,现场勘查“没有取得过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不过,刘样贵在申诉书中称,检方询问他时,曾提到在作案现场发现了指纹,警方也对他进行了指纹提取,但这些证据从未出具。

  现场勘验报告也显示,死者家二楼阳台之间的水泥隔离栏杆上有踩踏痕迹,死者右侧及中心现场通往厨房的过道有多枚血脚印,鞋印长28cm,花纹一致,为同一人所留。

  澎湃新闻翻阅该案历次判决,对于血脚印,第一次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中有两项证据相关,一项是在刘样贵家提取两双鞋子,一双黑色皮鞋(14.5公分,疑为笔误),一双灰色休闲鞋;一项仅提到“丈量鞋子的照片(鞋长为28cm)”。但此后的判决书则仅提到发现血脚印,未提及任何鉴定或其他证据证明血脚印是刘样贵所留,对于在刘样贵家曾提取到鞋子也再未提及。

  针对血脚印,吴鹏彬曾找到专家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专家推算,28cm鞋长按中国鞋码标准应为44码左右,推算身高约为175—178cm。

  刘样贵则在其申诉状中称,28cm血脚印是本案最明显的错误之一,他身高1.68米,鞋长25cm即40码。

  此外,刘样贵在有罪供述中称,作案后他用布和旧蚊帐包着作案时穿的衣服和鞋子烧掉了。他对燃烧残留物进行的指认笔录也列入了该案的证据。

  指认笔录显示,刘样贵指认的地点是“村水泥马路边的左侧”。刘样贵的四叔刘家胜称,这条路通往镇上,路两边是稻田,当时是收割稻子的季节,“车来车往,如果不想让人知道,他怎么会在这个地方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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