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

  嫌疑人称有精神疾病 请求从轻处罚

  “钟某因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先后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同年6月12日至11月1日两次住院治疗。”在一份景德镇某医院的住院证明中,写有钟某患有精神疾病。

  案发之后,有人担心钟某会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逃避杀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钟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12月3日分别聘请九江市和江西省的两家司法鉴定所对钟某作案的精神状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钟某在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间歇期,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5年6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钟某犯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钟某虽曾因精神疾病住过医院进行治疗,但经鉴定,钟某在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间歇期,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钟某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称他与周某之间存在感情上的纠葛;其患有精神疾病,九江市和江西省两次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性,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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