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细节认定 其作案时思路清晰
2015年10月16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审理认为,钟某供述中多次提及与被害人周某存在感情纠葛,因被害人一段时间对其不理不睬而内心委屈,在与周某谈感情发生口角后将周杀死。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周某系有夫之妇,仍放纵自己情感与他人产生不正常的往来,在遭他人拒绝后采取不理智的极端行为将他人杀死,钟某提出二人存在感情纠葛的理由,不能成为暴力犯罪发生的借口。
另外,钟某因周某对其冷淡而心生不满发生口角后将周杀死,动机明确、对象特定、实施的行为和追求的目的与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具有一致性。钟某在案发后迅速有序逃离现场及在宾馆服药自杀的举动,思路清晰,合乎正常逻辑。从全案事实和证据来看,钟某对自己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具有清楚认识,且是在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犯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事实依据。
日前,省高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钟某因感情纠葛,采取扼颈方式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钟某在案发前后曾多次因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入院治疗和归案后如实完整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钟某限制减刑。
文/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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