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出租房洗澡时突发触电身亡,租户家属认为房东未对电路进行维护,以及热水器有质量问题导致漏电,为此将房东、“超人”牌热水器生产商、深圳市供电局等三方告上法庭,索赔124余万元。

  一审时,法院认为房屋用电环境存在没有接地线、插座内部相线零线接反、没有漏电保护开关等安全隐患,为此判处房东承担80%责任,热水器生产商、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

  对此房东认为责任承担比例过高,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房东需要赔偿死者家属99.6万元。

  租户洗澡时触电身亡 家属将房东告上法庭

  2015年4月27日,男子杨某是深圳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其租住了深圳市南山区某村202房,该出租屋为单间带一卫生间的结构,每月的租金为1000元,房东为冯进、陈香(均为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

  2017年11月26日1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接到报案,称在202出租屋内发生一起疑似电击致死事件,随后赶到现场处置。经现场勘验,死者杨某左前臂检见一块皮肤中心碳化周边表皮剥离,此处皮肤损伤符合电击伤的特征。

  当时202出租屋卫生间墙上挂着一“超人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连接有一条电源线,勘查时,该电源线插头已被拔出。

  据粤海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时讯问房东陈香“出租屋内有没有装漏电开关”,陈香回答“没装”。

  记者了解到,该处自建房于2002年建成,由冯进、陈香两人共同经营管理。2002年5月,两人向供电局提出用电申请,2002年6月完成现场勘查,开始为该出租屋供电。

  为此,死者家属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东、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三被告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合计1245982元。

  鉴定显示:出租屋插座未接地线 无漏电保护开关

  在提起诉讼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用电线路、用电安全及用电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鉴定;房东陈香、冯进同时申请对涉案热水器产品质量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2018年10月8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出具了《超人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质量监定报告》,《报告》显示热水器内部电路无断路和无外壳带电现象,说明电热水器的电气部分是完好的,内部无漏电现象,符合《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标要求。

  不过由于热水器安装在0.94平米的狭小的卫生间内,不符合国标GB6932-2001中“浴室内不得安装自然排气式和强排式热水器”的规定。

  此外,《报告》提到,热水器的电源线是插在门口的排插,排插的电源线则插在下方的插座,因为插座内部的地级没有安全接地线,同时该插座内部火线和零线是接反的,这种情况会导致即使断开插座的开关,但是插座的火线并没有断开,插在该插座的用电设备内部依然会带电,存在触电的安全隐患。

  为此,《报告》得出结果,202房没有安全保护接地线,入户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存在用电安全隐患,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上述鉴定报告,各方当事人均未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责任如何划分成焦点问题  法院认定房东负80%责任

  南山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为低压触电事故,电能表及表前属被告深圳供电局产权,电能表出线点之后的电气设施属于用户产权,由被告冯进、陈香负责安装管理并承担运行维护的责任,应对房屋内的基本用电安全承担责任。

  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规定,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护,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由房屋产权人和管理人负责安装和管理,因此被告冯进和陈香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但两被告均未尽此义务。

  为此,被告冯进和陈香将具有用电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受害人,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家属认为在涉案房屋未能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情况下,深圳供电局依然供电存在管理失职,此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涉案“超人”牌热水器相关电气性能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国家标准,故其生产主体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因杨某触电死亡产生的损失,南山区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陈香、冯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本人承担20%的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房东冯进、陈香赔偿996689.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认为担责比例过多  房东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之后,房东冯进、陈香上诉要求改判,其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承担30%,热水器生产商承担30%,深圳供电局承担10%。

  涉案房屋的房东认为,死者家属无法提供案涉热水器的购买凭证,受害者杨某有可能购买了来源不明的热水器,为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对于供电局,房东认为,供电局放任和允许业主直接接电表用电,未尽到专业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陈香、冯进在上诉时提到,202房屋从2002年投入使用,在长达15年内没有发生过类似的触电事故,认为即便线路环境有瑕疵,也未必导致触电事故,发生触电事故与线路环境之间具有偶然性。

  “租住两年多,只收取了3万租金,却要承担99余万的赔偿责任。”陈香、冯进认为,这样的责任比例过高,要求重新划分损害责任比例。

  深圳中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业主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安全保护接地线、插座内部的相线零线接反、入户线路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导致用电环境未能起到漏电保护,可以认定本案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至于责任划分,杨某的过错体现于其租住该房时,未检查相关的用电环境是否安全,未请专业人员安装热水器,使得并无专业人员对用电环境是否适合使用该热水器进行评估,但主要过错在于。原审认定上诉人应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为此,深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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