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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9日,赣州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工厂(已停产,但租给多家公司用于生产)存在:厂房和办公区域没进行防火分隔;违规搭建违章建筑,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木器厂房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火灾隐患。遂依法对该厂实施临时查封。

  9月8日,大队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其火灾隐患仍未整改,遂再次依法对其实施临时查封。

  9月11日,赣州市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临时查封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厂区内一门窗生产承租公司私自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用于生产。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9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门窗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莫存侥幸心理

  紧绷安全之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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