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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三年前的“一念之差”

  陈某现在依旧过着平静的小日子

  白日劳作,晚上和家人

  看看电视、聊聊家常

  ……

  但是,人生没有如果

  11月13日

  崇义县人民法院

  依法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陈某坐在被告席上全程痛哭

  观众席上的亲人也默默拭泪

  经审理查明

  陈某受雇于林某(已判刑)

  为其经营的“荷树窝”山场砍伐杉树

  甘某(已判刑)受林某委托

  代为支付砍伐工人工资等事宜

  其间,为获取高额工资

  陈某明知甘某未经林某同意

  仍按甘某的要求

  先后两次伙同何某(已判刑)等人

  在该山场盗伐杉树8车

  后甘某安排车辆装运至南康销售

  据统计,被盗伐的林木

  材积数量合计68.18立方米

  折立木蓄积97.4立方米

  陈某从中获取工资1745元

  陈某主动到崇义县森林公安局

  投案接受调查后

  拒不到案、畏罪潜逃

  陈某被广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后陈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并退缴赃款1745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林木经营权人同意,伙同他人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综合本案量刑情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当庭流下的泪水里

  有愧疚,有悔恨

  更有难以抑制的与亲人别离的痛苦

  愿法庭上的哭声

  能唤醒被利益蒙蔽的心

  愿每个人都能珍惜自由

  来源:崇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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