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横”的人
警察见过不少
但是
“豪横” 到这种地步的
还。。。比较少见
居然叫嚣“你可以枪毙我”
emmmmmmm。。。。
这个“要求”有点过分
但是拘留还是可以的
5月11日晚上,于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设卡查酒驾时,王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处罚时,其借酒撒泼、拒不配合处罚,并当场撕毁罚单,谩骂交警,在经现场民警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警方依法对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天。酒醒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 执法权威不容亵渎。
同样因辱警被抓获的还有他! ↓↓↓

近期,于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到一朱姓男子无证驾驶摩托车,不料,该男子不仅未意识到交通违法行为危害性,还通过手机拍下交警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用极具侮辱性的词语辱骂交警并发到抖音迅速传播,造成极坏影响,办案民警在充分获取了朱某发到抖音上的视频截图后,确认了朱某辱警的违法行为事实。随后,民警询问朱某并出示了证据,在证据面前,朱某对辱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朱某因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5日,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10日。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这些行为构成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言语方面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其它方面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来源:于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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