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四个月。

  案情回顾

  章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

  2019年9月15日

  章某某与彭某某因琐事闹分手发生口角,后章某某用巴掌拳头打伤彭某某脸和鼻子等部位。

  2019年9月17日

  彭某某要求章某某带自己去医院治疗伤情,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彭某某拿剪刀自残,章某某害怕出事便主动报警。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是不是只要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了呢?

  这里就涉及到“伤害”程度等级标准。“伤害”程度从轻到重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致死四个等级。一旦达到了“轻伤及以上”的标准就够得上立案标准。

  轻伤由轻到重分为二级和一级,常见的轻伤二级主要有一下情形: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体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等等。

  如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给别人造成伤害时虽然够不上犯罪的标准,但很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同时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有话说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碰到大大小小的矛盾,大家要学会用理性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多一点平静、少一点急躁,以和为贵。动手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只会让问题变得更糟糕,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来源:南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