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鄱阳警方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60余起案,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6人,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

  9月中旬以来,鄱阳警方接到线索:有人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或身边人员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供他人从事诈骗犯罪活动并从获利。接到该线索后,鄱阳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召集精干警力对该线索进行侦查,经缜密分析研判,警方逐步摸清了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犯罪事实。

  9月25日、26日,在局党委的精密部署下,鄱阳警方多警种联合出击,成功抓获姜某算、郑某凯、洪某幼、张某松、黄某鸿、万某彬6名嫌疑人,扣押电脑、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一批。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