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庆祝完母亲生日的

  男子为何大闹酒店?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他

  一夜之间获两条罪?

  事情是这样的

  贵溪市男子邹某

  因庆祝母亲生日

  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

  朋友出于好意

  将其送至附近宾馆休息

  因邹某忘记带身份证

  又记不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酒店工作人员遂拒绝

  为邹某办理入住手续

  邹某为发泄不满

  将酒店前台两台POS机砸坏

  工作人员报警后

  邹某又当着民警面

  将一台人脸识别机和

  一台电脑显示屏砸坏

  接着民警依法传唤邹某

  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邹某拒不配合

  并对民警辱骂踢打

  在强行将邹某

  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后

  邹某仍辱骂击打民警,暴力抗法

  期间致多名民警扭伤、擦伤

  法院审理认为

  邹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鉴于邹某当庭认罪,其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成年人出行

  记得带好身份证

  就算忘带,遇事也该冷静

  配合民警执法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