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庆祝完母亲生日的
男子为何大闹酒店?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他
一夜之间获两条罪?
事情是这样的
贵溪市男子邹某
因庆祝母亲生日
一时高兴多喝了几杯
朋友出于好意
将其送至附近宾馆休息
因邹某忘记带身份证
又记不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
酒店工作人员遂拒绝
为邹某办理入住手续
邹某为发泄不满
将酒店前台两台POS机砸坏
工作人员报警后
邹某又当着民警面
将一台人脸识别机和
一台电脑显示屏砸坏
接着民警依法传唤邹某
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邹某拒不配合
并对民警辱骂踢打
在强行将邹某
带至派出所办案区后
邹某仍辱骂击打民警,暴力抗法
期间致多名民警扭伤、擦伤
法院审理认为
邹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鉴于邹某当庭认罪,其家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一审判决邹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成年人出行
记得带好身份证
就算忘带,遇事也该冷静
配合民警执法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