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郁某。

  经查,2009年11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郁某在南昌市新公园路拦截一辆出租车,并持刀抢劫女司机石某,因遭石某激烈反抗,郁某遂捅刺石某数刀致其死亡,随后畏罪潜逃。2020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海宁市将郁某抓获归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南昌东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