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0年6月,桂某为了避免其
栽种的红薯遭受野猪破坏
擅自在其位于南阳乡某村红薯地内
使用电瓶、升压器及铁丝线
架设的电网猎捕野猪
先后捕获野猪2头
后桂某将捕获的野猪
分给亲友及自己食用
………
经该法院审理认为
桂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桂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有话说:
根据 202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具体划分,华南野猪属三有动物。瑞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也发布了《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过去狩猎、食用或者售卖野生动物或许比较常见,但随着环境资源保护理念的深入和法治的完善,很多野生动物受到国家和法律保护,狩猎野生动物行为一旦破坏环境触犯法律,狩猎者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来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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