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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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0年6月,桂某为了避免其

  栽种的红薯遭受野猪破坏

  擅自在其位于南阳乡某村红薯地内

  使用电瓶、升压器及铁丝线

  架设的电网猎捕野猪

  先后捕获野猪2头

  后桂某将捕获的野猪

  分给亲友及自己食用

  ………

  经该法院审理认为

  桂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判处桂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有话说:

  根据 202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中具体划分,华南野猪属三有动物。瑞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也发布了《瑞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过去狩猎、食用或者售卖野生动物或许比较常见,但随着环境资源保护理念的深入和法治的完善,很多野生动物受到国家和法律保护,狩猎野生动物行为一旦破坏环境触犯法律,狩猎者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来源:瑞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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