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是我们餐桌上常见的蔬菜之一。去年7月2号,鄱阳县公安局对当地一处豆芽生产作坊采取了行动。警方在这个小作坊里查获了大量的“毒豆芽”。

  去年5月,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摊贩邓某卖的豆芽看起来有些异常。通过鉴定,送检豆芽中发现了4-氯苯氧乙酸钠等化学物质。随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这一案件线索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公告,明令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低毒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这些物质的豆芽。长期食用添加了无根粉、增粗粉等添加剂的豆芽,有可能会致癌。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理时发现,邓某的行为,除了涉及刑事犯罪外,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公益诉讼,向法院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诉请判令邓某支付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豆芽制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即80万元。二是诉请判令被告邓某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80万元,这个十倍惩罚性赔偿金额对于邓某来说无疑是非常高的。那么,人民法院会支持检察机关的这一诉讼请求吗?

  1月26号上午,邓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法院首先审理了该案的刑事部分。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所以向法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量刑建议。

  刑事部分审理结束后,法庭开始了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审理。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检察官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而豆芽作为日常食用的食品,其安全与否与群众息息相关。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邓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万元。由被告人邓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案件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表示非常后悔,也告诫同行们不要在豆芽中放添加剂。

  来源:鄱阳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