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

  弟弟张某甲犯下命案

  事发后张某甲潜逃

  二十年后

  张某甲获刑

  姐姐张某乙竟也要

  接受法律的审判

  这是怎么回事?

  2001年9月12日上午8时许

  张某甲与妻子彭某某

  到菜市场卖鱼

  导致艾某甲、艾某乙利益受损

  双方发生口角

  随后双方发生械斗

  张某甲拿刀砍向艾某乙的颈部

  血液瞬间喷射而出

  艾某乙倒地身亡

  张某甲又朝艾某甲砍了一刀

  砍在艾某甲左脑太阳穴位置

  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之后,张某甲逃离现场

  2001年11月15日

  彭某某赔偿5000元给被害人之父

  案发后

  张某甲一直潜逃在外

  2020年3月初

  张某甲和妻子彭某某

  来到张某甲姐姐张某乙家中

  常居在此

  张某乙明知

  弟弟张某甲在犯罪潜逃

  但仍然提供其居住场所和

  生活上的帮助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二被害人对事件的引发存在较大过错,可以酌情对张某甲从轻处罚。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张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宣判后,张某甲不服安源区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能因为念及亲情

  就置法律于不顾

  窝藏包庇,害人害己!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