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一摩的司机因贪图“高额”运费

  明知其运送的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仍接受贩毒人员指使、安排

  多次将毒品运送给吸毒人员

  基本案情

  审理查明,温某在用摩的载客过程中与贩毒人员刘某梅(已判决)相识。2020年,刘某梅开始利用温某为其运输毒品。起初,刘某梅骗温某称要其运送的毒品是治皮肤病的药品,温某发现其所送的是毒品后,因贪图高额的“送货费”,仍未停手,继续为刘某梅“送货”。

  2020年4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青联系刘某梅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梅安排温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指定地点门口。因刘某青未在县城,其朋友黄某华代为“取货”。温某赚取“摩的费”35元。

  2020年4月28日上午,吸毒人员黄某华因已知晓温某会为贩毒人员“送货”,便电话联系温某购买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从刘某梅处拿到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电话联系黄某华,双方约定交易路口,黄某华微信转账500元给温某。当日22时许,温某将5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梅。温某赚取“摩的费”20元。

  通过此方式,温某共计“送货”四次。2020年7月4日下午,温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宁都法院审理认为,温某贪图高额运费,受贩卖毒品人员指使、安排,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交吸毒人员手中,累计0.8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温某起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温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温某违法所得18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