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是清明忆相思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

  怀念故人,寄托哀思

  清明前夕

  赣州警方提醒全市人民

  一定要牢记这件事

  有人因它已被刑拘、甚至判刑

  刚有人被依法刑拘

  2021年3月29日10时40分许

  石城县琴江镇居民冯某水

  违反政府禁火令有关规定

  未经审批在位于宁都县固村镇

  首塅村铁炉组山场祭祀扫墓烧纸钱时

  不慎引发山场发生森林火灾

  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水

  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宁都警方依法刑拘

  多人被判刑、追责

  2020年4月16日9时许

  寻乌县文峰乡长岭村村民刘某勋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

  扫墓祭祀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

  将蜡烛、纸钱等物品点燃

  引发森林火灾

  2020年9月28日

  法院对刘某勋作出拘役四个月

  缓刑六个月的判决

  2020年4月13日13时

  上犹县东山镇高桥村村民练某凤

  扫墓焚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2020年8月10日

  法院判处被告人练某凤

  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来想扫墓缅怀先人

  祈福平安,恩荫子孙

  万万没想到身陷囹圄

  被刑拘、判刑,后果非常严重

  甚至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就业、参军

  近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通知

  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森林防灭火工作

  抓早、抓细、抓实

  通知明确,4月1日至7日

  各地要严格执行“五个禁止”的规定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与此同时,警方打击查处力度

  只会加大,不会减弱

  如果仍置若罔闻,失火烧山

  去年被处罚、判刑人的结局

  就是今年可以预见的下场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焚烧地边、地堰;

  2。不准进入林区放牧、砍柴;

  3。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4。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5。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杆、树叶;

  6。不准在野外吸烟、野炊、烤火;

  7。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8。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9。不准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10。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为做好清明防火工作

  赣州警方发出倡议

  疫情仍未结束!请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禁火令”,到指定场所如公墓区等开展祭祀活动,不在街道、广场、公路等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焚烧纸钱、抛洒祭品;倡议通过网络祭扫、云祭奠、代为祭扫、书写寄语、居家追思等现代文明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追忆美德,最大限度减少清明祭扫人员流动和聚集,减轻交通压力,减少人员接触。通过简朴、节俭、文明、庄重的网上祭奠方式,缅怀革命先烈、弘扬苏区精神,维护赣州城市形象,汇聚赣州高质量发展的强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