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位跑腿小哥

  他抱着侥幸心理

  认为自己只是跑腿的,应该不会被查

  结果,被执勤交警逮个正着

  ▽▽▽

  当晚21时51分许

  跑腿小哥邓某驾驶二轮摩托车

  在临近交警酒驾检查点时被拦停

  执勤人员要求驾驶员熄火接受检查

  但是该驾驶人一直说“我是跑腿的”

  执勤人员对他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

  结果显示为40mg/100ml

  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邓某交代

  他是一名跑腿小哥

  当晚从老城区送烧烤至金色春城后

  便与朋友一起吃宵夜

  期间喝了一杯白酒

  以为交警不会对跑腿小哥进行检查

  抱着侥幸心理上路

  结果还是被逮了个正着

  在得知自己要罚款和暂扣驾照时

  这名跑腿小哥的情绪失控

  在现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因为不仅要被罚款

  驾驶证被暂扣,自己不能骑摩托了

  可能还要面临失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不仅仅是一句宣传语

  更是一种责任

  可很多人并不知道的是

  机动车的范畴不仅包括汽车

  还包含超标电动车(不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

  文件实施前上蓝牌、白牌的部分电动车)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上超标电动车酒驾问题

  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交通乱象

  所酿成的各种事故也是层出不穷

  ……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

  一起醉酒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案

  也就是俗称的超标电动车案

  ↓↓↓

  事故经过:

  2021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从云和县某餐饮店回其住处。车辆行驶至其住处附近停车时,翻倒并压伤吴某某的腿部。附近邻居听见呼救声后,前来将其扶起。吴某某主动要求报警,遂邻居帮忙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救护车将吴某某送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急救,民警前往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

  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云和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警方说法:

  酒驾带来的危害早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然而比起酒后禁开汽车的“常识”,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却似乎成了不少人安全意识中的“盲区”,变成了无关紧要的小事。

  本案提醒我们,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不是小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很多公众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像汽车管理严格,不会被抓、被罚,其实只要属于机动车范畴,就像醉酒驾驶汽车一样,可能会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延伸阅读▼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5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国标电动车必须满足:

  ✔ 整车质量不大于55kg;

  ✔ 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

  ✔ 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

  ✔ 最高车速不大于25km/h;

  ✔ 车速达到15km/h时发出提示音;

  ✔ 鞍座长度不大于0.35m;

  ✔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V;

  ✔ 电机功率必须不高于400W。

  此外,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而只要有一项规定不满足,都属于超标电动车。

  无论开什么车,无论骑什么车

  一定不要喝酒!

  请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文明交通意识

  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