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业主六年不交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业主黄某六年不交物业管理费,要求黄某支付拖欠的六年物业管理费4440元和滞纳金1320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的黄某电话已成空号。承办法官随即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询到黄某的户籍信息,与黄某父亲取得联系,最终找到黄某本人。

  经调查确认,黄某为分宜县人,八年前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办理了收房手续并领取了房屋钥匙。简单装修后黄某只入住了数日,便与家人一同外出务工,全家仅在每年春节期间返乡短暂居住。该小区在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退出后,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黄某及家人认为,房屋虽交付并装修多年,但每年居住时间均未超过一个月,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故不应缴纳物业管理费。经法官普法释理,黄某明白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内容,并同意进行协商。经法官多次调解,业主委员会与黄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黄某缴纳欠付的物业管理费4440元,业主委员会放弃滞纳金1320元。在黄某缴费物业费后,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业主仅以居住时间不长等理由拒付物业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