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付了购车款,4S店却说没收到
明明付了保险费,车子保险却没上
明明交了购置税,发票却拿不到手
购车人一头雾水
难道买了个假车?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邹某某入职赣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某4S店担任汽车销售顾问一职,负责接待客户并销售汽车。在2019年5月-11月期间,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10名客户的部分购车款共计261730.81元归其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按理说,4S店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客户付的钱直接转到公司账户
销售顾问一般不能经手
邹某某是怎么挪用的客户资金呢?
一起来看看
↓ ↓ ↓
邹某某平时花钱大手大脚
还借了各种网贷,资金紧张
便萌生挪用客户的钱来消费的想法
邹某某接待来店里看车的客户后
如客户有购车意向就让客户付定金
该笔定金转入公司账户
并由财务开收据给客户
几天后,邹某某私下联系客户
让客户把尾款转给他
或以交购置税、购买保险为由让客户转账
一些客户不明所以或者图省事
便直接把钱转给了邹某某
邹某某没有将钱交给公司
而是用于自己开销和还网贷
客户交了钱,拿不到车拿不到发票
自然会找邹某某
邹某某就以合格证没到、车子有瑕疵
公司系统升级等各种理由搪塞和推脱
直到收到下一个客户的钱
用来垫付上一个被挪用的资金
简单来说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直到缺口越来越大,资金周转不开
最后被公司发现
2020年4月,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
邹某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
并很快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在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案经赣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邹某某案启示我们: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要做一个洁身自好的人
做一个努力赚钱的“打工人”
如果要购置汽车等消费大件
一定要把钱转到销售公司财务账户
并留存好相关票据
千万不能偏信某些销售人员
私下转账的要求
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赣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