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毛某和陈某除被判决刑罚外,

  还被判决支付生态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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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毛某和陈某是同村村民。因陈某的一块地在毛某房屋的旁边,2020年6月,毛某经与陈某协商,将自己的一块地和陈某的这块地进行置换。置换地后,因陈某原地块上有一株野生樟树,毛某担心樟树会压到自己房子,就让挖掘机将樟树挖起,陈某就将挖起的樟树以4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涉案樟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和陈某非法采伐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毛某和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因在法定期间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和毛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考虑陈某和毛某认罪认罚及自首等情节和实际情况,对陈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毛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陈某和毛某损害了公共生态利益,判处陈某和毛某共同赔偿生态损失费6800元。

  考虑到两被告年龄较大,没什么收入来源。经法院建议,陈某、毛某和金溪县马尾泉林场签订补种复绿协议,由陈某和毛某在金溪县人民法院、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和金溪县林业局共同确定的翠云峰森林公园生态修复基地以公益种树的方式,履行生态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来源:抚州法院网、抚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