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大妈,

  不去跳广场舞强身健体。

  一心只想“创业”致富,

  “摆摊”收钱做个霸气老板娘。

  会昌两大妈,

  揣着歪门邪道的“致富经”,

  最终将自己送入了班房。

  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

  该起赌博罪案件。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张某及何某(已判刑)在会昌县筠门岭镇某村一老房子大厅内开设钓虾赌博摊点。

  吸引周边村民30余人前往参与赌博,赌注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其中何某负责摇骰子,被告人张某、李某主要负责收钱找钱。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钓虾公”方式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张某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小知识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来源:会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