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的一天,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正从浙江宁波驶往贵州省德江县,当车辆正常行驶至沪昆高速玉山县双明镇境内时,一个身影蹿至正在驾驶客车的司机身边,辱骂并脚踹驾驶员,突然的状况让司机措手不及,车辆此时剧烈晃动,偏离正常轨道,这也让客车上50余名司乘人员经历了惊魂一刻,好在司机临危不乱,忍着疼痛把车辆平稳停靠在玉山县双明镇境内的应急车道上,这才避免了更大事故的发生。而作为肇事者田某,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近日,玉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田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依法宣判,被告人田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案也是自2019年1月8日“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颁布实施后, 玉山县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案发前,被告人田某带着自己的一对儿女从浙江宁波上车,由于他们上车较晚,车上的三连座被其他乘客坐了,于是田某要求同车的一名乘客与他调换座位,而该名乘客以正在吃饭为由,不同意调换。看到自己的要求一时没有得到满足,田某心生怨气,便找司机讨要说法,此时驾驶客车的司机正专心驾驶汽车,并没有理会他, 越想越气的田某便和司机争吵起来,还用脚猛踹司机紧握方向盘的右手、右腹部及方向盘位置共四下,此时正在高速行驶的车辆因为这几脚,发生线路偏离,剧烈晃动。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用脚踹驾驶人员的右手和腹部及方向盘位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三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上饶中院、玉法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