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张某因放火烧他人办公室被判处刑罚。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赌博欠款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的手机摔坏。2021年5月13日8时许,张某找李某赔手机,遭到拒绝。随后张某在加油站购买了汽油装进铁质汽油桶内,骑车到李某的办公室,周围无其他房屋,将汽油倒进办公室,用打火机点燃,将李某与他人合伙的沙场办公室沙发、空调、显示器等财物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财物损失价值为14078元。事后,张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18000元,被害人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具有过错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文中皆为化名)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瑞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