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政读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古小平(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古小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古小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7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九江市政协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古小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古小平违反政治纪律,长期参加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工录用、职务调整晋升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侵占公物,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古小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长期沉迷于封建迷信,不信马列信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忘记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甘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大搞权力寻租,收敛钱财,是甘于被“围猎”的典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古小平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古小平简历
古小平,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江西修水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4月参加工作。
1984年5月至1998年2月,历任修水县桃坪乡副乡长、乡长,山口乡党委书记,县计生委主任,县城南开发办主任;
1998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修水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02年12月至2004年7月,任庐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4年7月至2008年8月,任九江开放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任瑞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9年2月至2011年5月,任瑞昌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任瑞昌市委书记;
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任九江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16年10月——,任九江市政协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