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身不忘做人之本

  为政不移公仆之心

  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

  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政治本色

  然而

  却有少数干部

  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以权谋私

  腐蚀了党员干部队伍

  败坏了社会风气

  最终难逃法律的“牢笼”

  一起来看下面两个案例的进展情况

  01

  刘扬陶涉嫌受贿案

  近日,由赣州市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原副科级干部刘扬陶涉嫌受贿案在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扬陶担任兴国县控违拆违办副科级干部,先后分管第三大队、征收股、政策法规股工作。在履职过程中,被告人刘扬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曾某林、蔡某安等违建户本人或者通过他人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8.5万元,并为曾某林、蔡某安等人违章建房提供关照。

  庭审前,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全面熟悉掌握案情,开展认罪认罚和教育转化工作。经与辩护人、被告人沟通协商,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了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有理、有力、有据地指控了犯罪,展示了国家公诉人专业严谨、客观理性的良好素质。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广大党员干部要做到以案为戒,把法律、纪律挺在前面,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经过合议庭合议,一审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扬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2

  眭拥军涉嫌受贿案

  近日,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对信丰县西牛镇原党委书记眭拥军涉嫌受贿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眭拥军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眭拥军在担任信丰县铁石口镇、西牛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上矩形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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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来源:赣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