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入庭审第四天。案件审理已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出示证据。公诉人出示了周文斌的3份供述及2份亲笔供词,以说明周文斌所收赃款去向,其中大部分被其用于投资。今日上午10时,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该案。
公诉人举证
周文斌赃款去向
昨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排起长龙,数百名自发前来旁听的市民排队领取旁听券。由于人数过多,最后还有很多市民未能领到旁听券。
上午10时,该案正式开庭,周文斌被法警带上法庭。与前几日相比,昨日周文斌走上被告席时要平静许多,其家属也较为冷静地坐在旁听席上注视着他。
随后,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出示证据。首先,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关于周文斌主体身份的证据,证实周文斌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据证实从2002年12月6日起,周文斌出任南昌大学党委副书记,20日任南昌大学校长,直至2013年。此后,公诉人就周文斌在南昌大学使用相关办公室及其住处变更情况进行说明。尔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周文斌的供述,其在被侦查阶段共有3份供述及2份亲笔供词,就周文斌部分受贿赃款去向进行了说明。
所收赃款
大部分用于投资
在第一份供述中,侦查人员问:“请你谈一下你的家庭收入情况?”周文斌回答:“主要有两块,分别是正常性收入和非正常性收入。经我估算,2002年底调任南昌大学校长以来,除了出国补助费等,我家庭的正当收入约400多万元人民币。除了这些正常家庭收入之外,还有就是收受了在南昌大学承建基建项目的陈某某、龚某某、林某某等人以及南昌大学郭某、杨某某等中层干部所送的贿赂钱款总共约2100万元。”此后,侦查人员询问了周文斌在调任南昌大学校长以后的支出情况。周文斌回答,除了家庭开支外,部分钱款赠予给了其他人员,此外,有大约1500万元人民币用于对外投资。
据周文斌供述:“我一共存放了650万元在秦某某处用于投资,主要是定向投资在东华苑项目上。2002年年初,东华理工学院与江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合并。当时江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学校有200多亩地,东华理工学院又在周边购置了700多亩地,总面积就有1000多亩地了。2002年3、4月份,我准备将东华理工学院主体部分迁到南昌,教职工需要住房,可我又不想在这1000多亩地上盖住房,因此我找到秦某某和沈某某,要他们到南昌昌北找块地盖宿舍楼,由学校教职工进行定向团购。2004年3月,东华苑项目报建手续完成得差不多的时候,我就开始拿钱放在秦某某处进行投资。”此外,周文斌还先后多次给予情人沈某某共85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小型飞机等项目。
对于以上供述中提到的将赃款进行投资,周文斌当庭表示否认。昨日,他在庭审中辩称:“我可以说是资金运作能手,如果我有2000万元,凭我的能力,肯定可以运作出1亿元。”
先后将钱款
赠予五名情人
公诉人宣读的周文斌所做供述中提到,周文斌自2002年底调任南昌大学校长后,其家庭每年的正当支出约为10万元。十年间,周文斌还支出了双方父母赡养费、其儿子的教育费、赠予妹妹和小舅子等亲戚的费用、用于购置汽车房产以及装修等费用。此外,周文斌曾分八次共转交186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给一名下属,令下属将钱转至境外给其儿子。另外,周文斌还交给情人沈某某20万元由其保管。
在赠予他人方面,除了赠予亲戚外,周文斌在调任南昌大学校长后,先后赠予另外5名情人50余万元现金。其中,陈某17万元左右、李某某16万元、高某某5万元、徐某5万元、习某某(音)10万元。另外,经周文斌回忆,他还分别给过陈某、徐某一部手机以及一些购物卡(券)等其他财物。给朋友奉某(音)6万元、陈某某5万元,另外给郭某10万元到北京办事,总计人民币约73万元。
能否一人拎起200万现金
成争论点
据周文斌供述,存放于秦某某处用于投资的650万元人民币,是他在2004年至2005年分4次给秦某某的,其中最多的一次给了200万元,最少的一次为100万元。周文斌转移这笔现金的主要方式是用大号黑色塑料袋或纸箱将现金装好后,从其位于5楼的办公室搬至1楼,再放进汽车后备箱中。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大号塑料袋是否能装下200万元现金及周文斌一人是否能拎起200万元现金展开了激烈辩论。辩护人称:“我曾在南昌市各大市场寻找过这种黑色塑料袋,但根本装不下200万元现金。且200万元现金的重量相当于家里3袋大米的重量。如果是周文斌一个人的话,是无法用一个袋子装下200万元现金,然后独自一人将这笔钱从5楼搬至1楼,再放进汽车后备箱的。因此,这组证据不具有合理性及科学性。”
随后,公诉人解释道:“周文斌所供述的是用两个大号黑色塑料袋装好200万元,并不是辩护人所说的一个塑料袋。此外,大家去银行柜台询问便知,200万元人民币约为44斤,周文斌作为一个成年男子,拎得起44斤的东西是否合理呢?”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曾多次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驳回了该要求。
公诉人之一
曾系南昌大学学生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的四位公诉人中,有一位曾是南昌大学学生。因此,辩护人提出,该公诉人曾是周文斌的学生,介于这种特殊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此,该公诉人解释道:“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回避人员。首先,公诉人是受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公诉人今天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其次,以公诉人个人来说,我作为在南昌大学深造7年的学生,今天的心情同样很复杂,这一段时间我的心情都很复杂。我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会有那么一天,我们将用在南昌大学汲取的法律知识,用来指控曾经的母校校长。这不仅是被告人的悲哀,更是数万名学子的悲哀。辩护人今天以此为由让公诉人回避,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