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朋友,最近手头有点紧,有没有什么赚钱的路子啊?
这你可就问对人了!我最近在做收购银行卡的生意,一张银行卡上千元,你卖不卖?
还有这样的好事?
那可不,只要用你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手机号码卡、U盾再卖给我,就可以轻松赚钱啦!
那我可真得试试!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会心动吗?

定南反诈中心提醒您,
这种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犯罪,
切莫贪图眼前小利而触犯法律底线哦!

目前
河南警方在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
发现定南的方某、黄某、廖某三人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近期
定南警方协助河南警方将三人抓获归案
经查,方某等三人
看到网上有高价收购银行卡的买卖
顿时起了贪念
主动联系收购人称自己愿意出售银行卡
双方谈好价格后
三人在银行办好卡后
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U盾,手机号码等信息
告诉了对方
然后得到了一笔钱

而对方又将三人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方某等三人在明知他人
利用自己银行卡用做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也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
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旦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用于犯罪,涉案账户的开户人及贩卖银行账户的犯罪嫌疑人,将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
还会给个人信用带来
严重的不良影响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暂停非柜面业务其实就是暂停被惩戒人员的网银、快捷支付等所有移动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后,当事人所有银行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其名下所有银行卡均不能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自助存取款等功能。同时,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功能也将被暂停。
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结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大家千万不要
贪图小便宜
出售个人电话卡、银行卡及“对公账户”
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同时
极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共犯
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南警方
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斩断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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