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审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
被告人陈安众,1954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原主席。曾任中共衡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中共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萍乡市委书记、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庭审直击: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6次收受深圳市京武投资有限公司谢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6万港元。
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收受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某某夫妇为其支付的《中国现代企业CI战略》出版补贴费人民币3.5万元,通过其妻刘某某收受程某某夫妇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1万元的邮票,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4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李某13次收受长沙京友融科贸有限公司曾某给予的人民币57.5万元、0.5万英镑、0.1万美元,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6起受贿事实,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李某、温某某15次收受景德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方某给予的人民币71万元、2万港元、价值人民币2.23万元的5块奥运福娃纪念金块,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0.4万美元,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8.2万元,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受贿事实,即陈安众20次收受萍乡日报社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0.7万美元、价值人民币0.3万元的熊猫金币1枚,公诉人进行举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来源:蚌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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