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官方微博@廉洁江西发布消息,日前,铅山县纪委对县三中专职驾驶员余金成、湖坊镇临时聘用驾驶员孙宇公车私用问题作出通报,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希望广大党员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重蹈覆辙。
两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铅山三中专职驾驶员余金成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公车私用运行费由其个人承担,上交单位财务。同时,责成铅山三中向县委、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铅山三中校长、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湖坊镇临时聘用驾驶员孙宇公车私用。责令湖坊镇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公车私用运行费由其个人承担,上交单位财务。同时,责成湖坊镇向县委、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对湖坊镇党委书记、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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