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担责
责任划分和赔偿方面,《条例》提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二)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三)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6种情况学校免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在校外发生的与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无关的溺水、交通等伤害事故;
(三)学生自杀、自伤且与学校教育管理无关联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六)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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