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起诉拆迁方
此次行政诉讼庭审时,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认为,拆除权利人并非根据行政征收行为而进行的行政拆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并非行政征收意义上的行政拆迁补偿协议。本案的土地上房屋等附属拆除补偿行为从本质上讲属于解除民事租赁合同补偿协议,而红谷滩管委会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土地租赁的新建县食品公司达成民事协议并已依约履行,故本案不存在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更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
子红塑业认为,红谷滩新区管委会拆迁办与第三人新建县食品公司签订的这份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价格并支付了补偿款。根据该协议内容,原告房屋在两被告强拆之前,已纳入了征地拆迁的范围并且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及机器设备折价进行了征收补偿。两被告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非法强拆行为,也是非法征收行为。该行为没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如两被告称实施的强拆属于民事行为,那两被告的行为已超出民事侵权范畴,相关强拆人员涉嫌构成犯罪。(黄辉、周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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